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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主投資及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辦法
儲金管理會訂定自主投資實施計畫,應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退撫儲金運用範圍,定期提供至少三類不同風險收益等級之投資標的組合置於線上專屬平臺,其中應包括經儲金管理會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作為現職教職員退撫儲金之運用選擇。
現職教職員應按評估後之個人風險屬性選定其得選擇之投資標的組合;其未選定者,以儲金管理會依第二條所定自主投資實施計畫,訂定之人生週期型投資標的組合為運用選擇。
前項人生週期型投資標的組合,指儲金管理會依第二條所定自主投資實施計畫,就現職教職員年齡配置不同風險屬性投資標的比率之組合。
儲金管理會應適時評估人生週期型投資標的組合之風險配置及年齡級距適當性;有調整必要時,應經儲金管理會董事會會議通過,並報監理會備查。
儲金管理會應提供現職教職員每年至少一次投資標的組合之轉換作業,及至少一次轉換手續費之優惠。
學校人事單位應於儲金管理會規定期限內,通知該校現職教職員辦理自主投資各項作業,並填復相關書表。
退撫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購買國內外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債券、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以避險為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二、存放於儲金管理會指定之銀行。
三、參加退撫儲金人員之福利貸款及有關不動產設施之投資。
四、投資於經政府核准設立之創業投資事業。
五、經儲金管理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定通過,有利於退撫儲金收益之投資項目。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依本辦法辦理私立學校現職教職員(以下簡稱現職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以下簡稱退撫儲金)自主投資運用選擇,及本條例施行後退休、資遣之私立學校教職員(以下簡稱退休、資遣教職員)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事宜,應分別訂定自主投資運用實施計畫(以下簡稱自主投資實施計畫)及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分期請領實施計畫)。
前項自主投資實施計畫及分期請領實施計畫,應包括實施範圍、實施方式、教育訓練、教職員風險屬性評估、投資標的組合型態、數目、轉換、線上專屬平臺建立及管理事項。
第一項自主投資實施計畫及分期請領實施計畫,應經儲金管理會董事會會議通過,並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審議通過,及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