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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教職員撥繳退撫儲金之繳納證明,應由其服務學校出具。
各學校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向受託金融機構繳納退撫儲金款項時,應將繳款單副本,連同當月份繳納款項清單,一併送受託金融機構彙轉儲金管理會。
學校應將其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三款規定每月應撥繳款項,連同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代扣之款項,於應撥繳月份之次月十五日前,彙繳受託金融機構。
前項學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三款規定每月應撥繳款項,得於學期開始二個月內,向儲金管理會申請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六項所定,由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之準備金先行撥入個人退撫儲金專戶;其不足之數,由各學校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