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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
本辦法依兵役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兵役法施行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 ) EN
依兵役法第十七條規定應服補充兵役者及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已訓補充兵,由國防部依其年次、體位、地區、職業、專長,予以列管、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