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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儲訓團學生於任官前因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規定退訓者,應賠償第十條第一項所定之全部費用及待遇。
前項賠償之分期賠償、免予賠償等事項,準用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辦理。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11 月 01 日 )
儲訓團學生於任官前,由各司令部委由軍事學校發給學雜費、書籍文具費、生活費、服裝及提供至軍事學校受訓之伙食;軍官基礎教育期間由國防部辦理團體保險,並補助保費。
前項學雜費、書籍文具費及生活費之發給金額、服裝數量及款式等事項,由國防部定之。
儲訓團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司令部核定,予以退訓:
一、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但依第十三條規定保留資格者,不在此限。
二、在校期間受一次或累計達記大過一次以上之處分。
三、志願申請退訓。
四、畢業前未修習全民國防教育課程,或修習成績不及格。但已完成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不在此限。
五、修讀學士學位者不能於規定修業期限內畢業、修讀碩士學位者不能於二年內畢業,經保留其資格一年仍未能畢業。
六、軍官基礎教育未完成、第八條第一項其中一款總評成績不及格、考試舞弊、任官前體能測驗未達國軍體能鑑測合格基準,或各階段教育時間因公假、事假、病假或其他事故之缺課時數,經分別計算超過六分之一,或合併計算超過五分之一。
七、涉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九、在校期間因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因體位變更,經國軍醫院證明,體格未達甄選簡章所定基準。
儲訓團學生大學畢業,並完成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訓練者,各司令部應即通知其進入指定之軍事學校接受任官前軍事教育,完成軍官基礎教育;無故未報到人員,視同志願退訓。
各軍事學校應造具報到人員名冊陳報各司令部並分送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兵籍編立移轉。
儲訓團學生大學畢業,至指定之軍事學校報到接受教育期間退訓者,各軍事學校應造具名冊連同兵籍資料陳報各司令部並分送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依法徵服其應服之兵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