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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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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15 條
儲訓團學生大學畢業,並完成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訓練者,各司令部應即通知其進入指定之軍事學校接受任官前軍事教育,完成軍官基礎教育;無故未報到人員,視同志願退訓。
各軍事學校應造具報到人員名冊陳報各司令部並分送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兵籍編立移轉。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11 月 01 日 )
第 8 條
儲訓團學生應完成下列軍官基礎教育:
一、新生入伍訓練。
二、大學階段軍事課程。
三、寒假、暑假軍事訓練(以下簡稱寒暑訓)。
四、任官前軍事教育。
前項軍官基礎教育計畫,由各司令部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