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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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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11 條
國防部應選定軍事機關(構)、部隊及學校或會同教育部協調所需委託之大學設置教育中心,承辦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儲訓事宜。
前項教育中心之編組、師資聘任、軍事課程內容、授課時間、地點、教學設備、經費撥用及學生輔導連繫等,由國防部通知選定之軍事機關(構)、部隊及學校或與受委託大學簽約辦理之。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11 月 01 日 )
第 8 條
儲訓團學生應完成下列軍官基礎教育:
一、新生入伍訓練。
二、大學階段軍事課程。
三、寒假、暑假軍事訓練(以下簡稱寒暑訓)。
四、任官前軍事教育。
前項軍官基礎教育計畫,由各司令部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