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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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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
第 11 條
本辦法第五至七條所列之獎勵事蹟,如足以構成敘頒勛獎章、褒狀,及第
八至十條所列之懲罰事蹟,足以構成撤職或涉及刑責時,則依據本辦法第
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