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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辦法
第二條第二項第六款之其他有關教育實施事項,指第三條至前條以外之教育發展建議事項。
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
少年矯正學校(以下簡稱矯正學校)隸屬法務部,其教育實施事項由法務部負主管及監督權責,教育部並負督導權責。
前項教育實施事項如下:
一、教務相關規章及會議。
二、教學實施。
三、教學評量。
四、升學及技能檢定。
五、學籍管理。
六、督導結果改善情形,及其他有關教育實施事項。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教務相關規章及會議,項目如下:
一、教務相關規章之研訂。
二、教務會議之召開。
三、課程發展委員會之召開。
四、教學研究會之召開。
五、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之召開。
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教學實施,項目如下:
一、校長之教育專業領導。
二、教師之專業發展。
三、品德教育之實施。
四、特殊教育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設計及執行。
五、教學環境及設施。
六、課程規劃。
七、課程編排。
八、教材編纂及選用。
九、教學進度表之訂定及執行。
十、教室日誌之填載。
十一、巡視教學之實施。
十二、學藝競賽之辦理。
十三、補救教學之實施。
十四、教師課務之處理。
十五、教學觀摩之辦理。
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教學評量,項目如下:
一、學生成績考查。
二、學生多元評量之實施。
三、學生作業抽查。
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之升學及技能檢定,項目如下:
一、大學入學考試輔導。
二、四技二專入學考試輔導。
三、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輔導。
四、技能檢定輔導。
五、學生生涯輔導。
第二條第二項第五款之學籍管理,項目如下:
一、學生編班之實施。
二、學籍資料之管理。
三、學籍表冊之陳報。
四、學籍合作學校之辦理。
五、轉銜與復學之實施。
六、畢業證書及成績證明書之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