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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辦法
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之升學及技能檢定,項目如下:
一、大學入學考試輔導。
二、四技二專入學考試輔導。
三、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輔導。
四、技能檢定輔導。
五、學生生涯輔導。
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
少年矯正學校(以下簡稱矯正學校)隸屬法務部,其教育實施事項由法務部負主管及監督權責,教育部並負督導權責。
前項教育實施事項如下:
一、教務相關規章及會議。
二、教學實施。
三、教學評量。
四、升學及技能檢定。
五、學籍管理。
六、督導結果改善情形,及其他有關教育實施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