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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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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
EN
第 4 條
矯正學校隸屬於法務部,有關教育實施事項,並受教育部督導。
檢察官及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就有關刑罰、感化教育之執行事項,得隨時考核矯正學校。
第一項督導辦法,由教育部會同法務部定之。前項考核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