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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特定體育團體之選舉應於同一地點以集會方式為之,罷免亦同。但章程規定採通訊選舉者,不在此限,且不受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出席人數之限制。
採前項通訊選舉者,其辦法應報本部備查後行之。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二、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每一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