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國民體育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EN
特定體育團體之組織、議事、與會員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申訴、主管機關之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人民團體法之規定。
特定體育團體受國際規範者,應依該組織之章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訂定所屬體育團體管理之自治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