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運動產業園區輔導補助及獎勵辦法
第四條第三款之營運管理補助金額,補助總金額,每年以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以五年為限。
前項補助金額之撥付方式,於園區開發完成後,依申請人之支用計畫,經本部核定,共分二期,於每一年度中及年度結束前撥付。
運動產業園區輔導補助及獎勵辦法 (民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
本部得就園區設置及經營之下列項目所需費用,酌予補助:
一、規劃設置:設置前之調查、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及其他前置作業。
二、開發工程:園區基礎設施及公共設施興(整)建工程。
三、營運管理:園區營運期間之人事行政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