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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運動產業園區輔導補助及獎勵辦法
前條第一款之規劃設置補助金額,最高以每公頃新臺幣四十萬元為限,補助總金額以二百萬元為上限。
前項補助金額之撥付方式於園區完成前條第一款事項,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單據,經本部核定後撥付。
運動產業園區輔導補助及獎勵辦法 (民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
本部得就園區設置及經營之下列項目所需費用,酌予補助:
一、規劃設置:設置前之調查、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及其他前置作業。
二、開發工程:園區基礎設施及公共設施興(整)建工程。
三、營運管理:園區營運期間之人事行政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