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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運動產業園區輔導補助及獎勵辦法
本辦法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公民營事業、法人或自然人依法設置運動產業園區,並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給予必要之輔導、補助、獎勵。
前項輔導、補助、獎勵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