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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國民體育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EN
各級政府為推行國民體育,應普設公共運動設施,並提供適性適齡器材;其業務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及考核。
前項公共運動設施之設置條件、設施規範、安全措施與人員規範、設備檢修、考核、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