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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場館重大投資案件認定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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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運動場館重大投資案件認定辦法
第 7 條
本辦法規定各該業務事項,本會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法人或
團體辦理。但其由本會自行辦理事項如下:
一、審定會成員指定。
二、「運動場館重大投資案件工作小組」成員指定。
三、第五條認定函之發給或通知。
四、其他應由本會自行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