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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
前條申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賽事之運動種類及賽程規劃。
二、申辦賽事之目的及效益。
三、結合其他地方政府、中央機關(構)與學校現有場館資源之場館總體檢報告及分工事項。
四、財務規劃,包括自償性財源。
五、經費預算表。
六、協力團體。
七、計畫執行期間。
八、計畫工作內容。
九、預定進度。
十、需協助事項。
十一、配合本部體育運動推廣之成效。
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 (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 )
地方政府申請本部協助辦理綜合賽事者,應擬具申請計畫,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第一類賽事:由本部召開跨部會會議,作成申辦效益及可行性評估後公告;其公告內容,包括申辦期限、賽事名稱、申辦資格、條件、向本部申請之期限、程序、遴選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地方政府依公告內容向本部申請。
二、第二類賽事:由地方政府於舉辦綜合賽事所屬國際運動組織公告之申辦限期內,向本部申請。
三、第三類賽事:由本部依競技等級或規模,公告準用第一款或前款規定;由地方政府依公告內容向本部申請。
前項申請計畫經本部審查核定後,由本部依核定計畫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