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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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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
第 4 條
第二條所定單項賽事,應為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之必辦項目或本部認定為我國體育政策推展之運動種類賽事。
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
(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指我國主辦或申辦之國際綜合性運動賽事(以下簡稱綜合賽事)及國際單項運動賽事(以下簡稱單項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