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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優良運動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非屬第二條所定人員而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亦得準用本辦法表
揚之。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N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