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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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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
第 6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申請案,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經費分配合理性。
二、對於落實運動教育扎根程度。
三、有助國民運動習慣之培養及運動產業之振興。
前項審查小組,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
(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
第 5 條
學校依第三條規定申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經費申請表,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補助,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報名費。
二、門票。
三、交通費。
四、保險費。
五、住宿費。
六、消耗性器材費(例如加油打氣用途者)。
七、雜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