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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專任運動教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得聘任具合格專任運動教練證之人員為職務代理人:
一、借調擔任國家培訓(代表)隊之教練。
二、入選為國家培訓(代表)隊之選手。
三、請假、留職停薪。
四、停聘期間。
各級學校依前項規定聘任之職務代理人,其遴選、敘薪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代理三個月以上者,應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遴選,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二、具代理職務級別專任運動教練證者,比照專任運動教練敘薪方式支給;未具代理職務級別合格專任運動教練證者,其專業加給依代理級別之八成支給。
專任運動教練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借調或培訓期間,應予帶職帶薪;借調或培訓期間,學校聘任職務代理人之薪資,應由借調或培訓單位支付。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7 月 18 日 )
學校自行辦理專任運動教練遴選者,其審委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擬訂遴選所需專任運動教練級別、專任運動教練應具備之學、經歷與專任運動教練證資格條件、遴選方式、成績配分比率及符合學校發展需要之相關規定,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由學校公告實施。
二、受理報名,並查核相關證件及資料。
三、召開會議審議,必要時並辦理專業學科及術科甄試。
四、通過錄取名單,送學校校長聘任。
地方主管機關統一辦理專任運動教練遴選者,由教練遴選委員會依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規定通過,並將錄取名單送各該學校審委會依規定審議通過後,由校長聘任。
專任運動教練之學歷證件、成績證明有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等情事,經學校審委會評議確定者,撤銷其報名或錄取資格;已聘任者,應予解聘,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另報本部通函各級學校;其涉及違法情事者,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