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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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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國民體育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EN
第 19 條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加強推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其員工人數達五百人以上者,應聘請體育專業人員,辦理員工體育休閒活動之設計及輔導。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依前項規定辦理績效良好者,各級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