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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體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受託人申請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受託人許可,應向本會提出下列文件一式三
份:
一、設立及受託人許可申請書。
二、信託契約或遺囑。
三、信託財產證明文件。
四、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受託人履歷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六、信託監察人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七、設有諮詢委員會者,其職權、成員人數及成員履歷書、願任同意書。
八、受託當年度及次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九、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法人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宣言設立信託者,前項第二款應提出
之文件為法人決議、宣言內容及第六條第三項之信託契約。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履歷書應載明姓名、住所及學、經歷;其為法人
者,載明其名稱、董事、主事務所及章程。
信託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 EN
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前項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但受益人取得之利益未屆清償期或取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不在此限。
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
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
前項信託於對公眾宣言前,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第一項信託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依該法人之決議及宣言內容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