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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運動員有違反前條之情形,其指導教練及所屬特定體育團體,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運動員之指導教練:可歸責於教練者,由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通知教練所屬機關、法人、團體或學校,依相關規定處理。
二、運動員所屬之特定體育團體:於一年內所屬運動員累積二名以上有違反前條之情形,本部得停止其一年至五年之行政輔導及經費補助。
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27 日 )
運動員不得使用運動禁藥,並應依規定接受運動禁藥檢測及相關管制。
運動員違反前項規定者,應依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及第三條第一項訂定之作業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