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第十三條及前條第二項運動成績等級,由第十八條第二項審議小組評定之。
符合甄審資格者,依各運動成績等級及志願序分發。
前項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甄審資格之同一等級國際賽會之成績相同時,依次一等級國際賽會之成績評定;其餘依此類推。
二、依前款規定評定結果成績相同者,比照前款規定,依甄試資格之賽會成績評定。
三、依前款規定評定結果成績仍相同者,依下列規定評定:
(一)依第二條第一款申請者:依國中教育會考成績之高低評定。
(二)依第二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申請者:依學業成績總平均之高低評定。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應參加術科檢定並通過或免參加術科檢定者,依國中教育會考或前條第一項學科考試成績,與運動成績等級加分之總分高低及志願序分發;術科檢定未通過者,不予分發。
前項分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第二條第一款申請者:以國中教育會考與運動等級加分後之總分高低評定。
二、依第二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申請者:依學科成績與運動等級加分後之總分高低評定。
前項加分,依運動成績等級,規定如下:
一、第一級: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級:百分之四十。
三、第三級:百分之三十。
四、第四級:百分之二十。
五、第五級:百分之十。
六、第六級:百分之五。
本部依本辦法辦理甄審及甄試,必要時得委託機關(構)或學校為之。
受委託機關(構)或學校應邀集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體育運動團體、學校與機關之代表組成審議小組,審議甄審及甄試申請案。
前項審議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