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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本貸款寬限期間之利息負擔,除依下列規定外,由留學生負擔全額:
一、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申請,且家庭年收入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以下者,由本部負擔全額。
二、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申請,且家庭年收入逾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至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者,由本部及留學生各負擔半額。
前項貸款寬限期內由留學生負擔之利息,應自銀行撥款之次月起,按月繳交。
第一項所定利息,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碼計算後浮動計息;其加碼後之利率由本部公告之;加碼數由本部適時檢討調整。
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0 日 )
本貸款對象之留學生應為我國國民,出國修讀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博士學位,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及第二項資格者:
一、留學生家庭年收入數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
二、留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二人以上出國留學。
前項留學生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於我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並取得副學士學位、學士學位,或具有國內同等學力資格。
二、於我國高級中等學校或大專校院其中之一教育階段畢業,於我國大專校院畢業者,應取得副學士學位或學士學位。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留學生家庭年收入計算方式如下:
一、留學生未婚者,為其與父母合計之家庭年收入。
二、留學生未婚而其父母離婚者,為其與父或母之一方合計之家庭年收入。
三、留學生未婚而其父母皆死亡者,為其本人之年收入。
四、留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合計之家庭年收入。
五、留學生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年收入。
第二項第一款所定同等學力,適用有關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同等學力認定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