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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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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
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補助或獎勵;已核准補助或獎勵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撤銷或廢止補助或獎勵,並以行政處分命其繳回各該補助或獎勵之全部或一部;並作為下次補助或獎勵之參考:
一、申請之文件及各項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違法。
二、未依本部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
三、獎勵金之使用違反第七條規定。
四、執行成效不佳。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之訪視或輔導。
教育部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
(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
第 7 條
前條獎勵金以運用於家庭教育人才培訓、志工與校務行政人員研習、教學研究及國內外交流觀摩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