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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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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
第 7 條
前條獎勵金以運用於家庭教育人才培訓、志工與校務行政人員研習、教學研究及國內外交流觀摩為限。
教育部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
(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
第 6 條
前條獎勵之方式,由本部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獎座、獎勵金,或以其他方式獎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