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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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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
第 6 條
前條獎勵之方式,由本部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獎座、獎勵金,或以其他方式獎勵之。
教育部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
(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
第 5 條
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依本辦法申請獎勵者,應依本部公告之獎勵規定及期程提出申請。
前項獎勵之核給,以推展家庭教育具有績效並經本部審查通過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