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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本部依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於政府捐助法人業務與財務運作狀況及投資情形,定期辦理查核,並將查核情形公布於本部網站。
政府捐助法人之董事、監察人應依本法與其授權訂定之法規、捐助章程、董事會決議事項及本部之監督命令執行職務。
第一項查核情形有不符規定者,本部得令其限期改善。
財團法人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主管機關對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業務與財務運作狀況及投資情形,應定期以書面或其他方式查核,並得視需要實地查核;查核時,得命其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違反前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或提供資料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預算、決算書及第一項定期查核情形,主管機關應於網站主動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