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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殊讀者使用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徵集轉製提供及技術規範辦法
圖書館對於附有防盜拷措施之圖書資訊版本,無法轉製為專供特殊讀者使用之圖書資訊特殊版本者,得要求著作權人或其所授權之人提供破解技術或代為轉製;圖書館得依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第九款規定,自行或委由他人破解。
著作權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九、為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