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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
終身學習機構依本辦法規定受補助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進行實地訪視、輔導,檢視其執行進度、經費支用情形及業務推動成效等事項;其發現終身學習機構有違反本辦法或樂齡學習活動計畫時,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第六條第一項補助經費之部分或全部。
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 (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預算編列情形及審酌下列事項,核定樂齡學習活動計畫及補助經費:
一、計畫可行性。
二、經費合理性。
三、執行能力及前一年執行績效。但首次申請者,免予審查前一年執行績效。
四、樂齡學習活動對當地之需要性。
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項目。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查申請案,必要時,得邀請申請者到場說明,或進行實地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