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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法令追究相關責任外,不予補助;已核定補助者,撤銷或廢止之;其已領取者,得命其繳回補助經費之全部或一部:
一、逾公告申請期限。
二、有第五條第三項重複申請情事。
三、計畫內容或應檢附之文件、資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四、前一年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執行成效不佳,或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訪視或輔導。
五、計畫內容或申請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
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 (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
本辦法所定補助基準如下: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所定財力分級,第一級者,不超過核定金額百分之七十,第二級至第五級者,不超過核定金額百分之九十。
二、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以補助一班至二班所需費用為限;申請補助一班者,依核定金額百分之百補助,申請補助二班者,不超過核定金額百分之七十五。
三、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不超過核定金額百分之五十;同一終身學習機構每年至多補助二案,且合計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終身學習機構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樂齡政策,推動樂齡學習活動者,得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條件、內容、程序及期程,專案申請補助,不受前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終身學習機構就同一樂齡學習活動計畫之課程或活動,不得依本辦法或其他法令,向中央主管機關重複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