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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
本辦法所定補助基準如下: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所定財力分級,第一級者,不超過核定金額百分之七十,第二級至第五級者,不超過核定金額百分之九十。
二、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以補助一班至二班所需費用為限;申請補助一班者,依核定金額百分之百補助,申請補助二班者,不超過核定金額百分之七十五。
三、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不超過核定金額百分之五十;同一終身學習機構每年至多補助二案,且合計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終身學習機構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樂齡政策,推動樂齡學習活動者,得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條件、內容、程序及期程,專案申請補助,不受前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終身學習機構就同一樂齡學習活動計畫之課程或活動,不得依本辦法或其他法令,向中央主管機關重複申請補助。
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 (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
終身學習機構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並依前條樂齡學習推動計畫,辦理樂齡學習活動者,得申請補助: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立之樂齡學習中心(以下簡稱樂齡中心)。
二、開設樂齡學習相關課程之大學。
三、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非營利機構及團體。
前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擬訂樂齡學習活動計畫及檢附符合前項各款之一之相關文件、資料,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程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前項第一款申請,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並彙整列冊後,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