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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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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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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樂齡學習推動計畫,鼓勵終身學習機構辦理樂齡學習活動。
前項計畫,應包括樂齡學習活動之實施目標、實施對象、辦理方式、辦理內容、預期效益及成效考核。
終身學習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第 14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訂定樂齡學習推動計畫,編列預算,並鼓勵終身學習機構辦理樂齡學習活動。
終身學習機構辦理前項樂齡學習活動,各級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其補助之對象、條件、方式、審查基準、訪視與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樂齡學習活動,績效優良,且具發展特色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獎勵;其獎勵之對象、條件、方式、審查基準、訪視與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