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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
前條績效優良且具發展特色,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樂齡學習整體發展之規劃。
二、訪視、輔導及獎勵措施之建立。
三、樂齡學習活動經費之編列及執行。
四、樂齡學習活動特色之推動。
五、前次輔導之改進情形。
六、其他樂齡學習活動優良表現之事項。
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 (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樂齡學習活動,進行訪視;辦理績效優良且具發展特色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表揚,發給獎牌,並給予獎金;辦理績效不彰者,應予輔導,並作為下次獎勵之參考。
前項獎金應運用於辦理樂齡學習訪視輔導、培訓、志工研習及國內觀摩等相關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