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 10 條
前條績效優良且具發展特色,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樂齡學習整體發展之規劃。
二、訪視、輔導及獎勵措施之建立。
三、樂齡學習活動經費之編列及執行。
四、樂齡學習活動特色之推動。
五、前次輔導之改進情形。
六、其他樂齡學習活動優良表現之事項。
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
(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樂齡學習活動,進行訪視;辦理績效優良且具發展特色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表揚,發給獎牌,並給予獎金;辦理績效不彰者,應予輔導,並作為下次獎勵之參考。
前項獎金應運用於辦理樂齡學習訪視輔導、培訓、志工研習及國內觀摩等相關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