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本辦法依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社區大學,對於辦理績效優良之社區大學,應予獎勵;其補助、獎勵條件與方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社區大學績效優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其獎勵條件與方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