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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第五條所定試題(卷)調整服務,包括調整試題與考生之適配性、題數或比例計分、提供放大試卷、點字試卷、電子試題、有聲試題、觸摸圖形試題、提供試卷並報讀等服務。
前項調整試題與考生之適配性,包括試題之信度、效度、鑑別度,及命題後因應試題與身心障礙情形明顯衝突時所需之調整。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
考試服務應衡酌考生之考試科目特性、學習優勢管道及個別需求,提供適當之試場服務、輔具服務、試題(卷)調整服務、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及其他合理調整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