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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成人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辦法
各機構依前條第一項申請補助辦理身心障礙成人終身學習活動,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立案證明文件、相關資料及載明下列事項之計畫書,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
一、辦理目的。
二、辦理日期及地點。
三、參加對象及條件。
四、課程或活動內容及其合理調整方式。
五、經費概算。
六、預期成效。
各級主管機關應就前項申請進行審查,並依年度預算核定補助經費額度。
各級主管機關得依實際執行需要,就前二項申請或前條受委託資格與程序、期限、審查基準及補助項目等相關事項,另定補充規定。
身心障礙成人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各級主管機關應自辦、委託或補助學校、機關、機構或團體(以下併稱各機構)辦理身心障礙成人終身學習活動。
各機構受各級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身心障礙成人終身學習活動,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