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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成人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辦法
前條課程或活動,應依身心障礙成人特質及需求合理調整,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融入一般成人終身學習課程。
二、專就身心障礙成人開設課程,並針對個人或團體分別辦理。
前項辦理方式,得視需要採遠距教學、網路教學或結合傳播媒體進行,並輔以面授、書面輔導及其他適當之方式。
身心障礙成人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各級主管機關推動身心障礙成人終身學習,應以充實其生活基本知能、提高社會適應及社會參與能力為目標;其內容分類如下:
一、基本教育課程:指補習與進修教育或職業訓練法規所定以外,有助增進身心障礙成人就業知能或補充基本教育知能所開設之課程。
二、陶冶身心課程或活動:指有助提升身心障礙成人生活知能、健康休閒、人際溝通、社會適應、社會參與、人文素養、生涯規劃等生活品質所開設之課程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