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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本辦法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國民補習教育、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教育,得視需要以在監、隨營補習或進修等方式為之;其師資、課程與教材、成績考核、修業期限、學籍管理、證書之頒發、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