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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EN
為執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由有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參與;教材內容並應破除性別偏見及尊卑觀念,呈現性別平等及多元之價值。
性別平等教育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EN
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