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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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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EN
第 10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公告方式,除應張貼於學校公告欄外,並得以書面、口頭、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性別平等教育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EN
第 12 條
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