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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EN
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申請人或被害人得逕向主管機關申復。
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學校或主管機關經申復審議結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屬依第一項但書向主管機關申復者,應限期於四十日內完成調查。
主管機關經依第一項但書申復審議結果發現,學校之處理結果,有違法或不當,必要時,得依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處理建議,對學校之處理結果,逕行改核或敘明理由交回學校依法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性別平等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 EN
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