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第三條所定獎學金、補助金之類別及金額如下表:
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之身心障礙學生,其獎補助金額,比照身心障礙證明輕度等級規定辦理。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本法所稱資賦優異,指下列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協助之情形:
一、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二、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三、藝術才能資賦優異。
四、創造能力資賦優異。
五、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六、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
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特殊教育學生具有學籍者,於申請成績之學年度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得依下列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獎補助:
一、身心障礙學生:
(一)符合下列資格者,發給獎學金:
1.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
2.班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但就讀研究所者,得不受班排名限制。
3.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
(二)符合下列資格者,發給補助金:
1.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而班排名未達前百分之五十,或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2.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
(三)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四)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補助金。
二、資賦優異學生: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前項申請,每學年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