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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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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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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獎勵辦法
第 4 條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下列程序審查:
一、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構)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審查。
二、中央政府各級機關主管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各該主管之機關提出申請;其主管之機關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符合前條規定之初審合格名單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審查。
中央政府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獎勵辦法
(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
第 3 條
本辦法所定學習制度,得以帶薪、經費補助、公假或其他方式為之。
依前項所定方式辦理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