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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媒體製作刊播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補助獎勵辦法
依前二條規定評審為優良者,予以補助。
前項補助,不超過作品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且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但作品經評定具特殊性者,不在此限。
補助案之評審作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由其他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
補助之評審項目如下:
一、製播、製作或刊播宗旨及內容。
二、製播、製作或刊播方式及其品質。
三、創意表現。
四、作業進度。
五、製播、製作經費之合理性及效益評估。
六、預定刊播之時段或版面。
七、其他有關作品規劃內容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