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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製作刊播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補助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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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媒體製作刊播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補助獎勵辦法
第 2 條
本法第十七條所稱媒體,指依法設立之電視、廣播、網際網路及平面媒體。
前項媒體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得申請補助或獎勵:
一、積極參與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以下簡稱作品)之製播或製作。
二、連續或定期提供一定時數、排定固定時段或版面,免費或低價提供刊播相關作品。
終身學習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第 17 條
為促進終身學習傳播管道普及化,對於積極參與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之製播、製作,或提供一定時數或排定時段,免費或低價提供播放各類終身學習節目之媒體,政府得酌予經費補助或公開獎勵;其補助或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