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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本辦法依終身學習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終身學習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為鼓勵國民參與終身學習意願,對非正規教育之學習,應建立學習成就認證制度,並作為入學採認、學分抵免或升遷考核之參考。
前項學習成就認證制度,應包括課程之認可、學分證明之發給、入學採認、學分抵免之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